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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规范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通知

时间:2023-07-13 16:36:38
唐山市规范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通知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市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2019〕89号)以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精神,经市政府15届第44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将我市中心城区(路南、路北、高新区,下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

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分两种形式:一是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二是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1.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 ……此处隐藏964个字……全天收费上限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四、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减免政策。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规定的政府定价。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移走的车辆形成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普通电动汽车进入停车设施充电的,免费停放时间为1小时,1小时以后按照普通机动车停车费标准执行;电动出租汽车进入停车设施充电的,免收停车费。

上述减免政策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

五、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其他各区(开发区、管理区)旅游景区、医疗机构、车站停车设施停车收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按照市中心城区二类地区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唐山市规范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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